2015/1/29 17:52:32
26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草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将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立足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重点厘清相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监管边界。
针对网购等新型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消费争议和安全隐患,条例(草案)规定,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者,应当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标签等内容信息,要求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条例(草案)增设小餐饮的管理要求。一方面,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将小餐饮纳入监管范围,从基本条件、许可管理、信息公示等方面加强管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鼓励小餐饮提升改造经营条件,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引导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规定条件的经营者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此外,条例(草案)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健全可追溯管理机制,规定食药监部门建立全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管理制度,建设统一的追溯管理平台。(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