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26 14:27:24 浙江省农业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农业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浙江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本办法所称追溯是指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中追溯范围指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生产的农产品。
第四条省农业厅依据职能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抓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条“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农业生产主体管理系统和消费者查询系统于一体,以追溯到责任主体为基本要求,以二维码为产品标识,省、市、县数据互通对接。
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工作,具体承担:
1.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采集和传输,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定期对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平台正常、安全、有效运行。
3.组织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如实采集追溯信息。
4.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检查追溯工作开展情况,为农业生产主体上传信息,开展追溯系统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服务。
第七条鼓励各地在省平台的基础上进行特色开发,逐步实现追溯管理与智慧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召回、信用体系等信息联动,推动各类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农业生产主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2.农业生产主体类别、生产规模、主导产品;
3.生产的农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第九条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在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贴二维码追溯标识。无法粘贴标识的,按照市场销售的相关要求提供主体身份证明等。
第十条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业生产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行为,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农事操作等生产信息。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追溯培训、宣传,引导农业生产主体自觉履行追溯建设。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可视为追溯:
1.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国家实施统一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码;
3.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等,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公益宣传,增强农业生产主体对质量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度,全力打造质量安全放心的“浙江农业追溯”公共品牌。
第十四条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