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7 11:20: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
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电〔2015〕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和自治区科技发展实际,现就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改进和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体制,使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科技计划体系取向明确、分类科学,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科学、使用规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程度发挥政府科技计划与财政资金推动创新创业的作用,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规律。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科研平台载体建设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
(二)适应区情。
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围绕区域优势和特色领域,凝练重大需求,布局科技计划,集成科技资源,实现重大突破,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按照分步推进原则,引导科技事业均衡发展,提升整体区域创新水平。
(三)改革创新。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四)规范公开。
明确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报告系统;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深化科技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布局
根据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项目布局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基础研究计划。
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和科学自身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探索性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有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提升自治区科技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大专项计划。
围绕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集成创新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建设。
(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计划。
围绕自治区重点领域技术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
(四)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面向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技术成果,健全鼓励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创新以企业为主体、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多元投入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五)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
重点建设完善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器等为主体的研发孵化体系;培育发展以各类产业化基地、开发区、示范园区等为主体的示范推广体系;着力构建以内蒙古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各领域专业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为主体,以信息化为核心的科技服务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创新创业团队。
(六)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
支持旨在优化创新环境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产业技术预测、创新资源共享、品牌培育、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政策研究与能力建设等工作。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储备库建设。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产业技术发展预测研究、重点工作会商、科技需求调研及征集等途径,充分征求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相关部门、地方等社会各方意见,建立切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领域发展方向的科技项目储备库。科技项目储备库是编制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的基础,其运行遵循“公开征集、客观评价、动态管理,统筹安排”的基本原则。
(二)项目立项。
1.指南发布。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科技资源配置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产生计划项目征集指南,从项目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2.网上公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管理制度,推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公示,确保受理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
3.规范评审。完善公平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推行科学合理的评审方式,逐步实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三)项目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整改不合格的,撤销项目,并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审查,并严把验收质量,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
(五)项目评估。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和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组织开展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成果转化类项目,可根据项目评估评价结果,实施后补助奖励。完善项目后续管理,加强对通过验收项目的跟踪调查和统计研究工作。
五、资金管理
(一)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要签订委托协议,同时填报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
(二)项目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编制工作进度,加强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和下达项目资金。对决定连续几年支持的科技项目,可分年度拨款。
(三)直接费用和预算调整管理。
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0%。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各预算科目应按照如下规定调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以互相调剂使用,但不能突破三个科目的预算总额;间接费用只能调减不能调增。
(四)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的15%,1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的10%;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扣除用于购置设备费后的10%。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项目在执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以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六)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自治区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跟踪问效、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实现与国家科研项目数据库互联互通,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议事规则,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的确定、专业机构遴选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提出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并在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
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项目具体管理工作逐步交由规范的专业机构负责,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逐步改造成规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机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化,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建战略咨询委员会。
自治区战略咨询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重大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五)改进专家遴选制度。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区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提高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建立专家数据库,定期对专家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关联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信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六)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改变原来较为单一的计划式资金分配方式,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推进后补助支持方式,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平台载体类项目和绩效评价突出的项目实行财政后补助和奖励支持。在财政科技投入中设立科技协同创新基金,大力吸引新型科研开发机构和企业等社会资本加入,不断发展壮大基金规模,以股权投资形式扶持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
(七)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自治区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建立我区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科技报告系统的,不得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八)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覆盖项目储备、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九)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责任倒查,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盟市要参照本意见,制定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改进和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