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 18:42:1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按照“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积极探索适合我区特点的农业劳动力转移途径,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努力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36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努力实现6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二、努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提高创业能力的创业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2015年—2020年,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6万人次(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万人次、农牧部门2万人次、扶贫部门5000人次、科技部门5000人次)。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安监局、统计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四)强化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重视技工教育,既要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也要培养一批技能型产业工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加快建设中国(宁夏)现代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宁夏大学(国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鼓励各地根据需要,加强现有职业院校建设,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加大对农村招生,尤其是中南部地区农村招生力度,全面落实职业教育各项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倡导科技兴校,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逐步打通技能人才成长上升通道。(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扶贫办负责。)
(五)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积极扶持进城务工人员创业。加快建设中国(宁夏)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充实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平台功能,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就业信息全区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 发挥示范县培训、就业、维权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提升转移就业层次。围绕“两区建设”、“大县城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旅游业、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巩固沿海、新疆及对口帮扶的福建等传统转移就业基地,拓展天津等新的转移就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高质量转移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或进城创业,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建立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街、专业市场等创业平台。大力推进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创业,努力实现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管得好、逐步能致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国税局、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重点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用工领域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开展小微企业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培训和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总工会、工商联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政府令第37号),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清欠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和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推进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增长。(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公安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负责。)
(八)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参保登记范围。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措施,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断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农民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农民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政府法制办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提高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控制重点职业病的能力。重点整治采矿、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未参加工伤保险等问题。建立健全职业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自治区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总工会、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农民工举报投诉与12333平台接诉转办联动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执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国资委、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负责。)
(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积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在条件较为成熟且农民工职工占主体或较大比例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确保农民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会等多种途径行使民主权利;对在本社区(村)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1年以上、符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件,并愿意参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农民工,应及时予以登记,保证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自治区总工会、民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四、有序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
(十二)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服务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可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要简化程序,实行农民工持居住证和相关就业证明办理随迁子女入学手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自治区教育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委、妇联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计划,实施“七免一救助”,提升流动人口健康水平。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大力实施“阳光计生”工程,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宁夏国税局负责。)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努力实现6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各地要以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为重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对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自购、受赠、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权书)或有相对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落户。对于高技能农民工和企业急需的优秀农民工可优先在城镇落户。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通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专门服务通道,做好政策衔接和服务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城镇。(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政府法制办、党委政研室负责。)
(十七)保障农民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在承包期内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将承包土地退回村集体,村集体根据土地流转收益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级市制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分别会同政府法制办、党委政研室、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自治区文化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体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十九)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自治区民政厅、妇联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团委负责。)
五、不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自治区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加强经费保障。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三)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二十四)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自治区统计局会同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五)营造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