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31 16: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抓好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运行管理,确保追溯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是充分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的关键。各地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认真落实好追溯体系各项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保障机制,夯实追溯体系运行基础
(一)完善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制订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完善经营主体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和经营者追溯管理责任。健全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环节和流程,细化管理责任与要求。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管理、维护及处置等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落实管理责任。依托当地人民政府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日常运行管理机制,分解落实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保证软硬件有专人维护,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快速响应、快速处理。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培育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运行维护队伍。
(三)强化经费保障。推动将追溯体系运行维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足额落实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经费及设备更新升级经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创新政策手段,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
二、强化日常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责任
(一)加强日常巡查。建立严格的日常巡查制度,安排专人对节点企业进行定期巡查,督促企业和经营者自觉按流程操作使用追溯设备。完善平台监控管理功能,建立有效的数据审核及报送管理机制,全面掌握节点企业数据报送及运行状况,对异常情况及时予以警示并处理。建立有效的故障排查及快速处置机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创新运行维护模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提供全天候的专业化运行维护服务。探索采用视频监控、数字化监控等技术手段,对节点企业和摊位实施远程监控,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三)严格考核管理。制订严格的运行考核制度,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按月对节点企业进行考核,客观评价追溯体系运行成效。加强对系统集成企业、设备供应商及运行维护服务商履约行为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确保服务质量;对于失信严重、服务差的企业,要及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和经营者积极性
(一)建立奖惩机制。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根据节点企业追溯子系统运行状况,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戒措施。对于运行较好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奖励和政策支持。对于运转不正常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长期达不到运行要求的,及时予以淘汰。
(二)引入契约管理。积极探索采用行政合同等方式,建立市场化的约束机制,明确节点企业在追溯子系统运行维护方面的责任和要求。督促市场开办方将使用追溯子系统写入摊位租赁合同,对不按要求操作使用设备、不按规定刷卡打票、不按要求报送数据的经营户,及时解除租赁合同。
(三)推进协同管理。积极协调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节点企业追溯子系统使用情况作为开展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及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整合管理资源。加强政策联动,将节点企业追溯子系统运行情况与相关政策安排挂钩,确保形成政策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市场倒逼压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因地制宜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追溯体系的意义、目的、措施和效果,不断扩大追溯体系的社会影响力。结合消费者消费习惯和心理,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让消费者自觉接受追溯体系、主动选购可追溯产品。
(二)强化政策引导。在运行维护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探索实行凭票抽奖和价格补贴等政策,吸引消费者主动索票、主动查询,形成对节点企业和经营者的倒逼压力。探索建立保险制度,引进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质量安全保险,为可追溯肉类蔬菜中药材产品增信,让消费者放心。
(三)发动公众监督。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将已建成追溯体系的节点企业名单公之于众,方便消费者查询和监督。开通举报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举报投诉,及时发现并处理追溯子系统运转不正常的节点企业。建立曝光和消费警示制度,对于追溯子系统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及时予以曝光,并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五、加强数据分析利用,不断拓展追溯体系功能
(一)加强数据分析。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分析制度,围绕市场供求、价格、质量安全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库,开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加强数据分析成果应用,每月编写数据分析报告,为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每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报送数据综合分析报告,适时报送动态分析报告。
(二)完善服务功能。开通肉类蔬菜中药材追溯信息查询通道,通过智能手机、热线电话、互联网在线查询窗口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主动向有关政府部门开放信息资源,加快推进与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扩大追溯数据来源,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领域。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将强化日常运行管理作为重中之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要求(见附件),加强统筹规划。申请考核验收前,要制订专门的运行管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全面部署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时,要将运行管理方案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运行管理方案不完善的,要及时督促整改。2014年8月底前,首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要补报运行管理方案。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工作督导力度,确保落实各项运行管理任务;对于运行管理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力、追溯体系运转不正常的,要及时予以督促整改。承担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任务的省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追溯体系正常运行。
附件: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工作进度要求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工作进度要求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及要求 | ||
完善保障机制 | 完善配套制度 | 积极探索制订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配套立法。 |
健全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 前两批城市2014年8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 | ||
完善追溯体系资产管理制度 | 前两批城市2014年10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 | ||
落实管理责任 | 建立日常运行管理机制 | 考核验收前。 | |
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 前两批城市(中药材追溯为首批城市,以下同)2014年7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 | ||
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 | 考核验收前对节点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及经营户全部培训,考核验收后根据需要适时培训。 | ||
强化经费保障 | 运行维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考核验收前市政府(中药材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承诺,以后每年度落实。 | |
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 | 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积极探索。 | ||
强化日常管理 | 加强日常巡查 | 安排专人定期巡查节点企业 | 前两批城市2014年7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建立相应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每个企业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
完善平台监控管理功能 | 前两批城市2014年10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开发平台监控管理功能,此后按日对报送数据进行审核管理。 | ||
建立故障排查及快速处置机制 | 前两批城市2014年7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 | ||
创新运维模式 | 探索引入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 | 系统集成售后服务期满之前。 | |
探索对节点企业和摊位实施远程监控 |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远程监控。 | ||
严格考核管理 | 制订运行考核制度与指标体系 | 前两批城市2014年10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建立相应制度,此后按月进行考核。 | |
加强对系统集成企业、设备供应商及运行维护服务商履约行为管理 | 在协议服务期内对相关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实时监管。 | ||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 建立奖惩机制 | 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 | 前两批城市2014年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建立相应制度,此后根据每月运行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
引入契约管理 | 积极探索与企业签订行政合同 | 前两批城市2014年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 | |
督促市场开办方将使用追溯设备写入摊位租赁合同 | 前两批城市2014年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前。 | ||
推进协同管理 | 积极协调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 前两批城市2015年6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后6个月内争取达成一致。 | |
将节点企业追溯子系统运行情况与相关政策安排挂钩 | 前两批城市2014年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后6个月内出台相应规定。 | ||
加强宣传引导 | 加大宣传力度 | 因地制宜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 | 前两批城市2014年8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后3个月内制订宣传方案。 |
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 每季度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 | ||
强化政策引导 | 探索实行凭票抽奖和价格补贴等政策 | 每年度在运行维护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 | |
探索建立肉类蔬菜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 前两批城市争取在2015年6月底前,其他省市在考核验收后1年内。 | ||
发动公众监督 | 建立节点企业公示制度 | 前两批城市在2014年10月底前,其他省市在考核验收后2个月内。 | |
开通追溯系统运行情况举报投诉电话 | 前两批城市在2014年10月底前,其他省市在考核验收前公告电话,此后保持电话畅通。 | ||
建立追溯系统运行不正常企业曝光和消费警示制度 | 前两批城市从2015年1月起,其他省市在考核验收后每季度曝光一批企业。 | ||
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 加强数据分析 | 建立科学的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库 | 前两批城市在2014年底前,其他省市在考核验收后4个月内。 |
每月编写并报送数据分析报告 | 各省市在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后按月编写报告。 | ||
完善服务功能 | 开通追溯信息查询通道 | 前两批城市2014年8月底前,其他省市在考核验收后2个月内开通,此后保持畅通。 | |
推进与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 | 前两批城市争取2015年6月底前,其他省市考核验收后1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