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24 14:31:00
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等10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方案明确提出,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城市社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可暂不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当前,在药品流通领域,挂靠经营、过票洗钱、买空卖空、带金销售等问题突出,医药商业贿赂时有发生。”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对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实现药品质量、价格可追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方案明确提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要真实、准确,开具时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填写项目要齐全。汇总开具发票的,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清单,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方案还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品种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记者 张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