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5 14:31:14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追溯体系运行效果,商务部制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褚玉萌 袁明松 电话:010-8509335185093352
传真:010-85093347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8月5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为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l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4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及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节点企业。各省(自治区)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城市以及自行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城市,自愿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并上传数据的,也可参与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城市整体运行情况
1.节点企业数据报送情况。主要指屠宰厂、批发市场、菜市场、起市和团体单位等节点企业和场内经营户报送数据数量及质量情况,包括数据总量增长、数据是否完整规范、链条合成比例等方面。
2.节点企业运行达标情况。根据城市报送数据,考察节点企业运行达标情况,包括各环节企业整体达标情况和场内经营户达标情况。
3.日常运维与考核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设备是否正常运转、运行考核和综合分析报告、报送中央平台反馈问题是否及时解决等方面。
(二)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考核评比
从市场整体运行效果、报送数据量和数据质量等三个方面,围绕经营户达标率、设备正常运转率、进场和实际交易数据量、品种覆盖率、链条合成比例等指标,对批发市场和菜市场两个关键环节的运行状况进行全国考核评比。
三、考核方式
商务部以各城市报送的基础数据为基准,根据中央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及掌握的工作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分批次对试点城市及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关键环节企业进行打分。试点城市考核总分为100分,批发市场、菜市场考核总分均为50分。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试点城市
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形成各城市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报告》,通报试点城市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各城市人民政府。对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二)批发市场和菜市场
对批发市场和菜市场企业分别进行全国排名,排名前10的批发市场和前50的菜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所在城市给予加分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季度考核表 2.批发市场内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季度考核表 3.菜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季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