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7 7:25:00
新华社乌鲁木齐12月16日电(记者 刘杰)在水源地建污染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损毁排污监控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控制引进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直接负责人将被记过、降级、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1日起,新疆将执行新的环保条例,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制裁。
16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除了与《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效衔接外,还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彰显了当地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要建立兵团与地方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了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具体措施,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提出了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顿、查封扣押等硬措施。
按照条例规定,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工业污染项目,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活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增加并进一步明确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条例,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例如,因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等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严格控制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限期内没有取缔等,直接负责人员将被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