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9 9:40:56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我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中央、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办法,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但从近期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市县、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市县、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自治区层面展开、也要在各市县区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多管齐下、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两年期内的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出部分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于年度预算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填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随同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情况应与部门有关数据一致。财政部门应于年度部门预算结束后,对部门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核实。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对上一年度未使用完毕的部门基本支出结余结转资金,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纳入年度结余结转资金预算调整。
(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地方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六)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七)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八)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九)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财政部从2015年起编制全国三年财政规划。地方从2016年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一)自治区财政厅要尽快组织各市县、各部门对全区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各市县应尽快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认真填报相关表格(附件表一至表十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市县报送的2014年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情况,对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采取预上缴、后清算方式办理,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厅,年终据实清算。
(三)自治区财政厅应保证汇总审核后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将填报的各项表格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四)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通知》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政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须追溯调整。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五、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跟踪监控本市县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要求财政部门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将每季度本市、县(区)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报送财政厅。
(二)自治区财政厅要跟踪监控全区财政存量资金情况,统计汇总全区财政存量资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并抄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并将每季度全区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撰写分析报告随同相关表格一并报送财政部。
六、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制定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着力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现有管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部政策相悖的,要尽快修改完善。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实行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研究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三)发挥资金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目标,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主要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及时通报或约谈。
(五)实施重点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市场流动性的监控,防止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形成流动性波动。
(六)落实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4日印发